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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訂的《黃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施行,相比2017年出臺的細則有哪些變化?對規范網約車運營和提高客運服務質量有哪些意義?為此,記者采訪了市交運部門,看看他們怎么說。
修訂背景
為適應蓬勃發展的網約車市場發展形勢,規范網約車運營,提高客運服務質量,保障乘客、駕駛員合法權益。2017年4月1日,我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臺了《黃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但是,隨著社會不斷發展,一系列政策、市場等因素變化,以及網約車運營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原細則中部分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行業管理需要,亟需修訂完善。為此,我市在2021年3月啟動了對“舊細則”的修訂工作,并結合近年來“舊細則”實施情況,形成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形成后,我們先后征求了發改、公安、市場監管等9部門和各區縣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并于2021年3月30日掛網征求社會意見,最后再綜合各方意見建議制定完善了新細則”。市交運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細則完善了企業經營管理、網約車車輛準入條件、行業管理部門表述、聚合平臺經營以及私人小客車合乘等內容,將更好地適應網約車新業態發展。
新增、刪除、修改、整合條款
新增條款。為防范地方金融風險,在第十七條第三款中增加了平臺企業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的內容;為進一步規范聚合打車的新業態發展,增加了第二十二條,聚合平臺應對接入平臺的網約車企業、車輛及駕駛員進行資質審核,確保依規開展運營的內容;為強化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市發改委建議,在第二十六條增加了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數據推送至信用部門的內容;為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參考我省合肥市、蕪湖市等地關于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條款,對每車每天合乘出行費用承擔、區域次數及合乘出行行為性質進行了規定,在第三十二條中增加了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的條款。
刪除條款。按照交通運輸部相關規定,在原細則第五條中刪除了“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規定。為優化行業準入條件,刪除了第九條第八款“在本市為個人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申請人需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表述,實行人車分離管理,修改后為“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約后,由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辦理”。
修改條款。對應政府部門機構改革,對修訂前涉及到規劃、工商、質監等職能部門名稱表述和職責進行了修改;對應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要求,對修訂前關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表述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擴大網約車車輛車型選擇,在第九條第四款中“燃油車排量不低于1.6L”修改為“燃油車排量不低于1.5L或1.4T”。
整合條款。整合處罰條款內容,避免《細則》因上位法調整重復修訂。將原第二十七至三十條的4條法律責任整合成一個條款: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及駕駛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交通運輸、網信、通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創新舉措
一是進一步規范了打車聚合平臺新業態定義。隨著高德地圖等聚合打車模式的興起,針對平臺公司提供服務的車輛、網約車平臺未在我市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需通過相應法規條款予以規范。《細則》對聚合打車的經營進行了規范,明確聚合平臺加強對接入的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核,不得接入未在我市取得經營許可的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
二是進一步規范了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我市在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上缺乏政策指導,為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細則》明確,合乘出行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在次數上,縣(區)行政區域內每車每天合乘不得超過四次,跨縣(區)行政區域每車每天合乘不得超過兩次。
“新《細則》有利于推動我市網約車行業健康、有序、穩定發展,在實施過程中,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力度,落實好行業準入及退出機制,注重實施效果意見收集,切實提升客運服務質量、保障客運安全,保護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市交運部門相關負責人說。
編輯: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