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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黃山市人民檢察院
黃山市公安局
關于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專項行動的通告
為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及規定,發布本通告:
一、自2025年10月起,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黃山市人民檢察院、黃山市公安局聯合在全市范圍開展為期一年的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專項行動,依法嚴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違法犯罪行為。
二、凡在黃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當自覺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抗拒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被執行人或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
(十)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一)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極抗拒行為,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
(十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三)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聚眾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三)以圍攻、扣押、毆打等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四)因拒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五、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六、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七、人民法院支持當事人通過律師調查令等方式,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鼓勵申請執行人對涉嫌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犯罪的被執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訴。
八、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九、被執行人在本通告發布后、移送立案偵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積極履行義務,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已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且積極履行執行義務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被執行人仍拒不執行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十、歡迎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人員并提供線索,支持和協助司法機關依法打擊拒執犯罪行為,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司法機關將為舉報人嚴格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特此通告。
24小時線索舉報電話:
05592351110 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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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人民檢察院
黃山市公安局
2025年11月4日
編輯: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