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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熱線》聽眾反映:前段時間本人上班時腳扭傷,踝關節韌帶損傷,醫生開具需休息3周的證明,回到公司上班后,公司要求本人補一個請假條,但是本人是在工作中扭傷腳,不應該扣工資,所以不應該補寫請假條。請求有關部門核實,給本人解答此種情況是否可以免扣工資。另,公司給本人報了意外險,請問這種情況,有誤工費賠償嗎?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回復如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由于您與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建議您前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當面咨詢。
編輯: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