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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熱線》聽眾咨詢:本人是黃山高爾夫酒店的女性職工,職工社保繳費還不滿15年,但現在本人已達到50周歲,酒店方面說不能再繼續為自己繳納社保了。請問這一說法是否合理?自己與酒店的勞動合同還未到期,酒店是否就應該繼續為本人繳納社保?
黃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復如下: 根據勞社秘函〔2009〕9號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其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隨即終止,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與用人單位仍存在用工行為的,雙方可以通過簽訂民事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編輯: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