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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熱線》網友反映:本人2020年6月在黃山高新區聯佳愛這城買了一套公寓房,當時合同上是說2022年6月30日之前交房,到今年6月的時候開發商發通知給我們業主,說因為疫情原因延遲交房3個月,也就是9月30日交房。黃山市政府之前發文說疫情原因開發商推遲交房最多不超過兩個月,現在愛這城延遲交房3個月,已經違背了政府文件的規定,已經違約了,所以我想咨詢下是不是這樣規定的?
黃山高新區管委會回復如下:根據《黃山市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文件規定“在建房地產開發項目因疫情影響施工建設進度,建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合理順延交房期限,但順延期限不超過2個月”。經聯系,來電人表示尚未去辦理收房手續,已建議來電業主去辦理收房手續,延期違約賠付按照雙方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執行。
編輯: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