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新用戶
注冊新用戶
修改密碼
《市民熱線》聽眾反映:本人是歙縣的一名養殖戶,在歙縣新安路118號倉庫購買了豬飼料,疑似參假,豬不肯吃。向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這一情況,歙縣市監局回復說無法對豬飼料進行質量檢定,通過查找飼料生產廠家,只能證明豬飼料來源沒問題。現在自家養殖場里這批豬飼料連豬都不吃,要求市場監管局幫助協調處理。歙縣市監局說對方不同意調解,并下達了停止調解意見書。請問歙縣市場監管局的做法是否合理?豬飼料究竟能不能進行質量檢測?
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復如下: 2022年9月26日,我局工作人員與被投訴方一同前往投訴人家中處理相關事宜,投訴人表示自家豬不吃被投訴產品豬飼料,認為該豬飼料摻假,工作人員告知投訴人不能因為豬不吃而主觀認定飼料摻假,且該豬飼料無法直觀看出是否摻假,假冒偽劣需提供相關證據,投訴人現場也無法出具被投訴產品摻假的證據,所以我局工作人員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需要進行檢定、檢驗、檢測、鑒定的,由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協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技術機構承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檢定、檢驗、檢測、鑒定所需費用由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協商一致承擔。”的規定,告知投訴人需對被投訴產品進行檢測,也可向農委部門反映相關問題。但投訴人不愿自行送檢,無法與被投訴人達成一致,且因為送檢無法達成一致,我局工作人員現場與被投訴人進行協商,望通過補償等方式與投訴人達成一致。經過我局工作人員與被投訴人的溝通交流,被投訴人從開始的200元增加到400元補償投訴人,但投訴人一直不接受。該過程全程錄像。工作人員離開后,投訴人致電我局,告知被投訴人可以補償其3袋4號粉(飼料),隨后工作人員聯系被投訴人,被投訴人表示不會補償投訴人任何飼料,防止補償飼料后投訴人再次以豬不吃等原因投訴飼料摻假,可以補償其300元。工作人員將協商結果再次告知被投訴人,被投訴人表示不接受。被投訴人也提供了被投訴產品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和和食品生產許可證,以及被投訴產品的合格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第(二)項“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對委托承擔檢定、檢驗、檢測、鑒定工作的技術機構或者費用承擔無法協商一致的;”、第(四)項“經組織調解,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的規定,我局可以對該投訴終止調解。
編輯: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