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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熱線》網友反映:8月4日晚7點在屯溪濱江路屯浦歸帆處的汽車停車位上停放電動車,散步回來后發現車子被鎖,城管隊員要處以20元的罰款。本人接受處罰,但為何罰款是支付給城管隊員的個人微信,不是統一支付平臺呢?請有關部門予以回復。
屯溪區城管執法局答復如下:據核實,2021年8月4日19時,屯光城管中隊在巡查至屯溪區濱江路(屯浦歸帆處)時,發現有一輛電瓶車未按規定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線內。鑒于當事人未按規定停放非機動車的行為事實清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和第六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的規定,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人民幣貳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對罰款當場收繳,同時已向當事人交付了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如再有不清楚的地方,請與屯溪區城管執法局具體聯系,聯系電話:2595219。
編輯: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