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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食品安全關乎廣大學生健康成長、萬千家庭幸福和社會發展未來,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
9月11日,202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正式啟動。當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系列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涵蓋了不同領域、不同主體、不同類型的涉校園食品安全案件,展現了人民法院切實維護校園食品安全的堅定決心。
校外供餐飯店濫用亞硝酸鹽引發學生集體嚴重食物中毒、食材供應商用鴨肉卷冒充牛肉卷向學校食堂供貨、管理者貪污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在這些觸目驚心的案例中,人民法院均依法作出嚴厲判決,亮明了司法保護校園食品安全的鮮明態度,為守護學生“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密織法網,捍衛“舌尖”安全
在校門口超市花4元買到一包過期零食,商家該賠多少?根據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答案是1000元。
2025年4月,學生家長顏某在接孩子放學時,于學校附近某超市花費4元購買了一袋零食。回家后對照生產日期發現,此零食已過期,遂起訴請求某超市返還貨款4元,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超市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給顏某,屬于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判決某超市退還顏某貨款4元,另賠償顏某1000元。
“中小學生判別能力較弱、維權意識不足,易成為問題食品的‘受害群體’。”最高人民法院在闡述該案典型意義時指出,該判決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違法成本,讓試圖在校園周邊銷售過期、“三無”食品的無良商家“得不償失”,從而有力震懾違法行為,營造讓學生安全、家長放心的消費環境。
除了民事賠償,情節嚴重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更將面臨刑事追責。
在侯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中,校外供餐經營者侯某在給小學配送的午餐中超限量濫用亞硝酸鹽,導致56名學生中毒入院,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領域司法解釋,不斷完善懲治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法網。其中,針對中小學校園及其周邊“五毛食品”突出的問題,在《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校園食品安全和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重拳懲治,亮明“最嚴”態度
農村學生營養餐中的雞腿為何“縮水”成了雞翅根?看似簡單的食材調換背后,隱藏著令人震驚的貪腐行為。
施某自2017年8月起受委托管理某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全面負責食材采購、制作、發放及營養餐費用報賬等工作。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間,施某以“雞腿價格上漲”為由,在未按規定向教育主管部門請示報批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將營養餐食材中的雞腿更換為雞翅根,并與某肉類經銷部負責人袁某(另案處理)合謀,以供應雞腿的名義虛開發票報賬,套取專項資金54.7萬余元。經審計核查,扣除實際支出的貨款19.2萬余元和施某自行采購花費的5.1萬余元,剩余30.3萬余元被其非法占為己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在受委托管理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專項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施某到案后認罪認罰,并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是國家實施的重要民生工程,任何侵吞、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都是對公共利益的嚴重侵害。
“學生膳食補助專項資金能否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直接關系到學生營養餐的質量,要確保專項資金真正用到學生身上。”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將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嚴懲危害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判處懲罰性賠償金,切實保障國家惠民政策落到實處,筑牢校園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的司法防線。
延伸職能,筑牢長效防線
面對校園配餐領域復雜的轉包、分包和合作模式,現行監管存在哪些盲區?當校園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若監管部門僅處罰直接操作的無證企業,而未對與其共同經營的中標單位進行相應責任追究,此類處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021年9月,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某小學學生校內進食午餐后出現不適的投訴。經調查發現,某后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實際承擔著當地五所學校的集體配餐業務,并導致了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的發生。該局據此對兩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區政府經行政復議予以維持。兩公司不服涉案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該行政處罰決定存在瑕疵。調查顯示,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的中標單位,通過對配餐項目收取管理費、全程指導配餐業務、共定制餐場所等方式,與無證企業共同經營校園集體配餐項目,且其實際經營場所與證載經營場所不一致,屬于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行為;兩被告公司在項目中分別負責運營管理和場所提供,且穿著中標方工作服、佩戴其工作證進行配餐。三家公司雖未簽訂正式協議,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共同經營關系。法院判決撤銷涉案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責令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處理。
現行法律法規未對校園集體配餐項目轉包分包作出禁止性規定,亦未明確有證企業和無證企業共同開展校園集體用餐配送項目的歸責原則。如何監管中標企業將其承攬的校園集體配餐項目交由其他公司實際運營的行為?法院向市場監管部門、教育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敦促完善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監管,切實加強聯動執法,齊抓共促食品經營者依法經營。
“本案裁判對有力打擊食品生產經營者逃避食品安全責任的‘金蟬脫殼’行為具有現實意義。”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涉校園食品安全案件中,人民法院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對于案件審理過程中反映出的監管漏洞,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對校園食品安全違法問題共防共治,共同筑牢校園食品安全的司法保護屏障。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發揮司法建議“抓前端、治未病”的積極作用,實現從個案糾偏到類案預警,再到系統治理的效能提升,以司法智慧助力構建校園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新格局。
編輯: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