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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屯溪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侯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
經審查查明:2022年8月底,被告人侯某進入被告人張某開辦的合肥市某經營部工作。在明知實名認證的微信會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被告人張某負責通過中介介紹兼職人員進行實名認證微信,被告人侯某則以微信群聊等途徑獲取批量未實名微信,然后對張某招來的人進行實名操作,并將已實名的微信賬號出售給上線轉賣賺取差價。期間,兩名被告人共實名認證并出售微信賬號近3000個,款項共計近7萬元,其中,被告人侯某獲利17000余元,被告人張某獲利9000余元。
本案中,兩名被告人將微信賬號出售給上線后,被用于實施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導致被害人周某被騙。
庭審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舉證質證后,圍繞本案定罪、量刑等方面發表了公訴意見及量刑建議。經法庭審理,兩名被告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刑罰。
實名認證的微信號包含公民姓名、銀行卡號、手機號碼等信息,一旦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就有可能被用于電信詐騙、網絡賭博、虛假購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廣大群眾應提高警惕,不要貪圖小利出售、購買個人微信號、支付寶賬號等涉及個人信息的賬號,不要輕信高利誘惑,參與收購、買賣微信號等活動中,成為網絡灰色產業鏈的幫兇
編輯: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