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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上午,歙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一起襲警罪案件,被告人姚某、吳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和六個月,并適用緩刑。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實施以來,黃山市首例以襲警罪判處刑罰的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3月11日晚,歙縣公安局徽城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在某火鍋店門口被人打傷,隨即組織民警趕赴案發地處置,民警口頭傳喚被告人姚某至派出所接受調查,被告人姚某拒不配合現場執法,言語威脅并推搡民警,在民警上前對其進行控制時不斷反抗并掙脫控制,后用右拳毆打民警胸部。姚某朋友被告人吳某見狀,隨即上前言語威脅并拉扯正在執法的民警,并用手中的雨傘毆打正在執法的民警。期間,民警的執法記錄儀被扯落在地,后吳某撿起執法記錄儀再次用力砸向地面,導致該執法記錄儀破損。經鑒定,受傷民警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吳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均已構成襲警罪,應受刑罰處罰,系共同犯罪。結合被告人姚某、吳某案發后的認罪悔罪態度,根據兩位被告人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庭上,兩位被告人對自身行為表示后悔,并在宣判后表示認罪伏法,承諾將在矯正期內積極接受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做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妨害公務罪進行了修改,增設襲警罪,并將襲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來妨害公務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有期徒刑七年。人民警察用生命安全護衛國家的穩定和人民的安寧,暴力襲警、抗拒執法行為將依法受到法律的嚴懲。
編輯:姚敏